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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国土局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国土厅(国土厅、国土局、国土局、住宅资源局):
为进一步发挥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审批后监管中的重要性,用心把握建设用地的审核、供货和供后运用,不断提升农村土地政策参加宏观经济政策能力,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备案公告如下:
1、深刻认识建设用地备案在土地资源管控中的重要意义
建设用地备案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我国把握建设用地审核、供货和运用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和优化土地审批后监管,积极开展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途径。自2000年至今,尤其是自2003年电子器件备案规章制度执行至今,大部分省(自治州、市辖区)土壤资源部门能够按照要求备案建设用地的审核和供货,为祖国有效管理新建设用地的总数和节奏带来了根据。但是和提升土地资源管理和管控实力的规定对比,建设用地审核备案制度不健全,备案工作需求进一步加强。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用地备案关键性的理解,进一步理清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把它当作现阶段严苛土地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
二是改善建设用地备案的具体内容范畴
依据加强监管力度的需求,建设用地备案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值;增强了建设用地社会经济产业分类指标新项目位置坐标;在土地出让中增强了目前土地和土地资源利用开发设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全方位监管规定。
1.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
省(区、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将省(区、市)政府部门批准的建立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提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立项目用地备案表》(见附件1)。省(自治州、市辖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理应机构备案。
2.备案国务院令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意见。
各省市(区、市)土地资源资源管理部门省(区、市)政府部门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出让和征收土地实施措施报土壤资源部备案,填好《国务院令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出让和征收土地实施措施备案表》(见附件2)。
3.建设用地供货备案。
报国务院令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厅、省(区、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填好《国有制建设用地供货备案表》(见附件3)。
二、二。建设用地备案的方法和时限要求
2008年1月1日起,创建土地审批和供货快速反应机制,执行建设用地动态性备案。省(自治州、市辖区)土地资源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划项目用地批准后10日内,根据土地资源资源管理业务流程互联网向土壤资源部递交统计数据;国务院令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出让和征收土地实施措施批准后10日内,根据土地资源管理业务流程互联网递交国土资源厅;报国务院令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申请国有制建设用地供货相关手续10日内,根据土地资源管理业务流程互联网递交国土资源厅、省(区、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备案系统软件、国务院令批准的城市商业用地实施措施备案系统及建设用地供货备案系统软件能从国土规划部门户页面的下载服务栏免费下载。
三、提升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收集整理运用
省(区、市)土地资源资源管理部门应灵活运用建设用地审核供给的统计数据,大力开展剖析工作中,即时把握新建设用地规模、节奏感、产业分布与使用构造,创建建设用地纪录数据统计分析体制,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管控提供参考。与此同时,探寻本地土地出让的态势和规律性,逐渐创建符合我国宏观经济监督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地出让方式。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在备案数据统计分析的前提下,按季、本年度按时产生数据分析报告件容许,能够产生月度工作计划。上一季度数据分析报告需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国土资源厅(年度分析报告需在第二年1月15日前报部)。
四、健全建设用地备案工作方案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应用心强化对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领导,树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保证数据连接和硬件配置,创建好的工作团队与环境。
部门将继续执行建设用地备案通告规章制度,按时在国土规划部门户网站首页、我国国土规划人民日报、我国土地市场网上通告建设用地备案状况。建设用地备案根据遥感监测、当场认证等方式开展认证。未按要求立即报部门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中止审理报国务院令批准的农用地转和征收土地汇报。
建设用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