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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指令
第33号
2005年1月28日,中华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条例》,现公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起效。
科长王旭东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给予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执行备案程序流程,执行备案管理方法。
第三条中华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下称信息产业部)对人民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纪录管理方法、省、自治州、市辖区通信管理局(下称省通信管理局)执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纪录管理方法。
拟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理应向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办理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理应遵照公布、公平公正、公平公正的标准,给予方便快捷、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
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理应遵循相关规范,接纳相关部门依规开展的监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给予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理应依法处理备案办理手续。
没经备案,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给予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部门或者个人应用只能依靠互联网域名浏览的网站或网址IP给予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地址浏览网站。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备案管理方法。
第七条拟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填写《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下称《备案申请表》
结合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对《备案申请表》进行调整和发布。
第八条拟通过连接商业服务互联网技术从业非商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能够授权委托独特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流程经营人、独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人和多种方式向其网址给予连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人申请办理备案、备案变动、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方案根据连接我国教育科学研究互联网、我国科技网络、我国国际经济合作互联网技术、长城互联网技术等公益性互联网技术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由给予网络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技术企业申请办理备案、备案变动、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条互联网连接服务业务流程经营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人、电信增值业务经营人、公益型互联网技术企业(下称网络接入服务服务提供者)禁止在已经知道或应知应会拟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部门或者个人备案信息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意味着其申请办理备案、备案变动、备案销户等手续。
第十一条方案从业新闻报道、出版发行、文化教育、保健医疗、药物、医疗机械、文化艺术、广播节目、影片、电视栏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规章和国家相关要求理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准许,在备案系统中,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准许文件。
拟从业电子公告服务的,在申请备案手续时,还应该将电子公告服务重点备案原材料递交其所在城市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接到备案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后备案,派发电子器件认证标示和备案号,并且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对外公布有关备案信息内容;原材料不完美的,不予以备案,并且在20个工作日后通告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在网站开启时,必须在首页底部核心标出备案号,并把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网页链接到备案号下边,供公众查询核查。
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的需求,将备案电子器件认证标示放置于其的网站特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在备案期限内要变动备案申请表中填报的数据的,理应提早30天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软件,到原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在备案期限内必须停止给予服务的,理应务停止之时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软件,到原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理应确保所提供信息合理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给予的信息,就是指互联网域名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网站IP地址下包括的信息。
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理应创建企业信用管理、社会监督、状况调研等管理模式,对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网络接入服务服务提供商不得为未备案的部门或个人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给予网络接入服务。
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或违法从业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部门或者个人,由市通信管理局临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网络接入服务服务提供商应该马上中止或终止给予网络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接入服务服务提供商理应纪录其连接的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的备案信息内容。
网络接入服务服务提供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客户信息动态调整、纪录保存、不良信息汇报等网络安全管理方法,并依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需求监管连接客户。
第二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开展本年度核查。
根据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省通信管理局选用在网上形式进行本年度审批。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理应于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并办理年度审计报告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未办备案办理手续给予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居所所在城市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回绝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新项目给予服务的,由居所所在城市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之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销户备案。
第二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填好虚报备案数据的,由居所所在城市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销户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由市通讯行政管理局责改,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没有将信息产业部备案智能管理系统网页链接到该备案号下边,或者没有将备案电子器件认证标示放到其网址特定目录下的,由居住地省通信管理局责改,处以五千元之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是依法处理备案注销手续的,由居所所在城市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营利性信息内容服务服务提供商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服务的,省通讯行政管理局可以稍微关闭网站,或是关闭网站,依据法律、行政规章授权平级行政机关书面的鉴定评语销户备案。
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提供商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所所在城市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软件等媒体通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销户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备案提交网站本年度审核信息的;
(2)新闻报道、文化教育、公安机关、安全性、文化艺术、广播节目、影片、电视机、出版发行、信息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负责人重点具体内容明确提出本年度否定观点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起效。
附: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