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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范水准,维护保养党政机关在网络上的合法权利,标准党政机关网站审批、资质审查和网站标识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工作工作的通知》,中间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档〔2014〕1号)和《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网上名称管理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售)〔2014〕6)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网站在网络上的审批、资质审查、网站标识申请应用,理应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正常情况下,并没有政府职能事业编不可开设党政机关网站,公司、本人等社会团体不可开设党政机关网站。县市级党政机关和城镇党政机关可以用上级领导党政机关网站服务平台,也可以用中央和公益机构注册域名管理处(下称申请注册管理处)提供政府与公益机构网站数据平台企业网站,正常情况下不单独基本建设。
第四条 网上名称就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网络上所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字。网站域名指在网络上识别精准定位电子计算机,并和电子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达成共识(IP)详细地址相对应的结构分析标识符标志。网站名字是指用以网站识别标识符标志。
网站标志是什么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后统一公布电子标示,包含可公布的企业基本资料和在线名字信息内容,并展示在网站的显著位置。点一下电子器件标示,表明网站主体的组织名称、组织类型、机构详细地址、组织职能、网站名字、中英文域名、标示号、标示派发单位及时长。
第二章 网站对外开放审查和资质审查
第五条 党政机关网站对外开放主体根据党政机关网站审计管理服务平台(下称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网站对外开放申请办理(中间竖直智能管理系统地区组织对外开放网站中间财务审计,省部级下列竖直智能管理系统地区组织对外开放网站省财务审计)。申请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参照模版配件);
(二)申请申请.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cn、“.gov.cn域名组织具备政府职能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按照要求所提供的其它的材料。
以上原材料应真正、合理、精确、详细。
第六条 党政机关网站要申请注册.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cn为结尾的中文域名,.gov.cn英文域名结尾,并提交其网站名字。
第七条 根据管理系统,机构编制部门借助机构编制统计分析、实名认证远程教育系统和网站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报材料开展线上评审。审批基本内容:
(一)网站对外开放主体的特性;
(二)网站主体是不是经法定条件批准成立变动;
(三)网站主体名字是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准许;
(四)网上名称是不是标准;
(五)别的必须审批的事宜。
第八条 在网上初审后,机构编制部门通告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申请报告、申请表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申请书原材料递交机遇互换。
申请人因原材料不全或者需要更改而不通过评审的,理应按照规定立即填补或是更改,然后递交。不具有开张资质的,告之申请人缘故。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需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原材料进行审查和确定。审核通过后,机构编制部门必须在申请表格中签定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互换申请人;审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编制部门理应通告申请人缘故。机构编制部门理应及时联系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审批结果。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已开放式的党政机关网站进行资格审查。资质审查的申请事项和流程与对外开放核查同样。
第十一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编制部门理应及时联系申请注册管理处和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终止中英文域名剖析。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机构编制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网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正常情况下,接到申请书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且在管理系统上发布核准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册。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管理处通过电子邮件将网站标志编码发给申请人,并且通过手机信息通告申请人。
第十四条 网站主体应在接到通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全部网页页面底部显著位置加上网站标示。
第三章 应用及管理网站标示
第十五条 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在其网站上加上网站标示。创建网站的党和国家行政机关理应按照标准进行系统设置,保证网站标示展示在网站全部网页页面底部显著位置。未创建网站的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申请注册管理处所提供的完全免费政府事务和公益机构创建网站服务平台,创建企业网站,并加上网站标示。
第十六条 网站主体应标准网站标识应用,制订安全管理措施,禁止将网站标志编码租赁、外借、出售给别人。
第十七条 推行定期报告规章制度。网站主体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主体资质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的应用情况。如果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网站主体应再次申请,步骤与对外开放审批同样。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相互配合平级信息网络办公室监控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的应用情况。不正确使用的,理应及时联系网站主体,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理应撤消其网站标志:
(一)网站开启主体特性因机构合并、撤消、变动而产生变化;
(二)网站名称变更销户;
(3)网站关掉或网上名称无效30天左右;
(四)私自租赁、外借、出让网站标识;
(五)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
(六)撤消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网站在网上名称管理与网站标志使用时存有违规操作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相关部门解决:
(一)情节轻微的,明确提出口头上或书面警告,催促网站主体立即整改;
(2)如果情节严重,通告申请注册管理处和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马上停止中英文域名剖析,勒令网站主体及时解决。整顿结束后,再次核查党政机关网站资质。
第二十一条 各个单位应当立即汇报仿冒、盗取党政机关网站标示、仿冒党政机关网站的举动。违反规定、不良记录汇报核心审理虚报党政机关网站汇报,并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四章 附录
第二十二条 管理系统及使用方法见我国机构编制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指挥部办公室表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