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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网店租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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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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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网店租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合作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平台和网上商店提供商未审查他人使用的网上商店,清除相关内容转租给承租人,导致商店与业务信息混淆,应确定其作为商店提供商有过错,承租人构成混淆不公平竞争,行为人和承租人共同实施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案】

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工程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1日,业务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展览服务、礼仪庆典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是网站A的组织者。大连某会展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会议服务、舞台设备、照明设备等。上诉人海南一家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7日,业务范围包括网络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网络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图形设计与生产等,是B的组织者。2020年3月11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在互联网上搜索大连展位建设A),点击查看公司简介和服务项目;搜索大连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网站为C),点击商家简介和产品服务进入词条。与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工程公司官网公司简介、服务项目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后,除主名等信息部分不同外,其余部分完全一致。2019年4月和12月,被上诉人大连某展览工程公司与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沟通,要求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删除公司信息被盗。2020年7月,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永久关闭网站为C的门店。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大连某会展公司、上诉人海南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大连某会展工程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及时通知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交相应证据,可以证明采取相关措施,可以引用避风港原则辩护不承担责任。本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援引避风港的原则进行了严格审查。作为专门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的主体,在租赁网站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审查网站租赁是否属于他人的内容是否被删除。当权利人要求侵犯租赁网站的内容时,应当及时履行审查和删除义务,即使不能及时核实,权利人的主张也应及时传达给网站的承租人。本案对防止避风港滥用原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七

“捷豹”“路虎”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侵犯辽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旨】

平行进口商品的分销,在销售、宣传和推广其经营的进口商品及其自身的服务内容时,商品商标的指示和描述性使用应当以指示商品或者说明商品来源为目的。商品商标的使用超出了必要指示和说明销售商品的合理范围,在识别服务来源方面发挥了作用,应当认定为在服务类别中构成商标使用。

【简要案】

【典型意义】

依法处理平行进口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市场资源。法院准确总结争议标法》混淆认定标准,准确总结了争议焦点的实质,认定行为人是否在被起诉的销售、维修等服务中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超出了合理范围。本案对依法规范经营平行进口商品所实施的相关服务,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八

公司商业诽谤纠纷案件

抚顺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业诽谤纠纷

【裁判要旨】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异议期间向招标机构发出异议函,对其他投标人的业绩和技术水平提出异议。投标人的异议不构成商业诽谤。

【简要案】

2020年9月4日,外人J公司受大庆油田第二标段项目部委托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10月10日,J公司发布中标候选人名单,上诉人抚顺某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辽宁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分别为第一候选人和第二候选人。被上诉人辽宁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在异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认为上诉人抚顺某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生产的浮动出油装置和浮动收油装置结构简单,安全系数低。并要求招标人核实上诉人抚顺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并依法废除上诉人抚顺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的投标。2020年12月30日,项目招标人将原采购结果公告变更为:原评标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合格的单位不足三家,招标失败。2020年12月30日,项目招标人将原采购结果公告变更为:原评标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合格的单位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失败。上诉人抚顺某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认为,被上诉人辽宁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了其商业信誉。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抚顺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业诽谤是行为人捏造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事实,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依法对商业诽谤有严格的要求。虽然抚顺某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与辽宁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辽宁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作为投标人,有权根据招标人的反馈和抚顺某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公司的现有证据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无法证明辽宁某石化设备制造公司实施了商业诽谤。本案对商业诽谤案件中诽谤的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九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张、杨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李假冒注册商标罪、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还可以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假冒注册商标与民生有关,涉及群众健康的,应当严厉处罚被告。

【简要案】

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是红梅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鹤山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是东古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是太太乐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是王守义十三香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张某、被告杨某通过被告李某介绍联系,购买假冒东古一品鲜被告张某、被告杨某也非法灌装生产假冒红梅味精、妻子乐鸡精进行销售。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张某、被告杨某从被告李某等人处购买假冒王守义十三香出售给他人。被告张某、被告杨某假冒注册商标总营业额.3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70740元;被告李假冒注册商标总营业额.2元。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王某从被告张某、被告杨某购买假冒东古一品鲜、红梅味精,共售价784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杨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被告李假冒注册商标、被告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被告有期徒刑和罚款,5年内禁止被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标志、打码机、连续油墨印码封口机、便携式电动封包机等依法没收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生领域的典型犯罪案件。被告冒充低价调味品销售利润,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普通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应严厉打击在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地方灌装食品,甚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在本案中,有关行为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但继续犯罪或者帮助类似犯罪。有关行为人对前一次犯罪没有悔改意图。根据刑法修正案(11),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增加。本案对有关行为人依法从重处罚,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案例十

医疗美容公司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明显存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判断。两种相互独立、法律评价的行为,可以分别处罚。

【简要案】

2019年8月23日,上诉人的一家公司在一家大型酒店举行了全国巡回峰会。数十名在场人员在会场悬挂宣传口号。宣传内容与上诉人在会议室前放置的宣传展示架相同。宣传册中展示了八家美容机构的简介、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场所环境。其中,外人L美容医院的宣传页面包含L整形医院硬件设施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拥有数十台国际领先的高科技先进设备。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外人L美容医院在营业场所无住院床位,不符合设立医院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在区卫生局医疗机构类别栏取得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批准。2019年9月18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Z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家上诉人宣传的医院所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协商函。根据委托单位的回复,宣传中的医院,其中两家是医院,但名称不准确。其他声称的医院都是门诊部,与上诉人的公司没有从属关系,也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任何合同。上诉人某公司与外人L美容医院签订广告费协议,为其做广告营销宣传活动,并收取3000元的广告费。2020年3月25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责令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5万元罚款没收广告费.3万元,(总共31元.8万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上诉人某公司的复议申请。上诉人的一家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进行虚假宣传,一种行为不应受到两次处罚,因此被起诉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法院认为,上诉人公司不仅在宣传会议上实施了自己的商业宣传行为,还实施了外人L美容医院广告行为,是两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可以分别处罚,因此判决驳回上诉人医疗美容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作出虚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无论是以竞争法规定,还是违反广告法处罚,都存在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盲点。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两种相互独立和法律评价的行为,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行为人的两种行政处罚不违反不再处罚的原则,严厉打击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和虚假广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净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有效保护诚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实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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