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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中央纪委网站
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必须对检举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在检举、控告、投诉活动中……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笔者日前注意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新增诬告陷害纪法责任提示。
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纪检监察机关的12388报告网站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是接受群众报告、开展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要引导举报人如实客观地反映问题,加强对诬告陷害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宣传。为此,从今年8月底到9月中旬,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信访室会同信息中心对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进行了功能升级,增加了诬告陷害相关纪律法律责任提示功能。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功能升级。国家监察委员会12388报告网站上还增加了典型案例栏目,发布了5起涉及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随后,各地将补充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
恶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既违纪又违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对不良政治行为、匿名诬告、故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规定了诬告他人的法律责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 代江兵)
诬告陷害典型案件
案例一:
李,党员,乡镇政府干部。
自2017年3月以来,李因在乡镇政府报销个人费用被会计杜拒绝,怨恨,所以编造杜违反诚信纪律和腐败数千元公款,通过多次邮寄匿名信件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意图对杜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党纪律。
报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指定该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涉嫌诬告陷害开展核查。经调查,李反映情况不真实,存在主观恶意,导致举报人一度被调离岗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李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构成了诬告和陷害违纪行为。2019年3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李的党纪责任,留党检查处分。
案例二:
张,党员,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
自2013年12月以来,张通过一封信和多封投资匿名报告,恶意编造了数百封相同内容的报告信,旨在诬告他人。数十名被诬告的对象包括部门、局、县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公职人员。
经该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故意捏造事实,虚假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恶意报告,故意使他人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和刑事调查,捏造的事实既涉嫌违纪,也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年7月,张某因涉嫌诬告陷害被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般纪律法规的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A系大学副校长、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领导、新世纪数百万人才等头衔。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A的报告,报告时间节点主要是A获奖宣传、推广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主要反映A涉嫌腐败科研资金、论文剽窃等问题,称A与多名女学生有不公平的男女关系。
经纪委监察委员会调查,举报信反映的内容不属实。同时,纪检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匿名报告信都是从大学附近的邮局发出的,从报告内容和笔迹来看,可能是同一个人做的。纪检监察委员会依法要求有关机关进行技术鉴定,发现所有匿名报告信均为A实验室另一名副主任B。经进一步核实,B某某与A某有学术分歧,对A某占有大量科研资源感到嫉妒和怨恨,于是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虚假举报的形式报复A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监察对象的,依法处理。在监督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知陷害监督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律处分或刑事调查,包括使监督对象受到刑事调查,也包括破坏监督对象的声誉,阻碍监督对象获得某种奖励或晋升,诬告其违法行为。本案中,B在A获奖宣传、推荐等关键时期,目的是防止A获奖、推广、败坏其声誉。B某一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案例四:
赵某,某村农民。
2017年8月至12月,为了发泄个人愤怒,赵编造并编造了村党支部书记高私吞公款、挪用救济资金、非法占用土地、造成大量土地破坏等犯罪事实并编写了黑内幕、刘文彩书记高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发出虚假通知。此外,还编写并印制了一封唤醒全体村民的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庄分发和张贴。对高的身心伤害很大,影响很大。
经调查,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不属实。赵反映的问题都是他个人编造和编造的。他的意图主要是发泄私愤,达到党政纪处分和刑事追究高的目的。赵编造犯罪事实,诬告他人,故意追究刑事调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犯罪。2018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五:
宋某普通市民宋某。
自2014年6月起,宋多次向市、区纪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李扣留判决执行款。
区纪委核实了孙的签名举报。经调查,未发现孙、李扣留执行款项。宋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由其个人主观假设和恶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宋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宋还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
宋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法官,恶意诽谤司法机关的信誉,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犯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宋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害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诬告犯罪,判处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