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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回放
受买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7月1日,代理机构在财务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规定2016年7月1日至8日采购招标文件,2016年7月22日上午10时采购招标文件。
A公司于2016年7月8日购买了招标文件,并于7月19日向代理机构提交了书面质疑。 <<
http://lilun.caigou2003.com/recijiedu/2015-02-06/2615.html>投标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
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与买方沟通,买方认为供应商的具体条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招标文件不存在问题。2016年7月21日,代理机构回复A公司,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资格条件根据买方的特殊需要提出,符合相关规定。
7月22日,代理机构组织了评标活动。A公司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公司通过了资格审查,B公司排名第一。
7月25日,代理机构将买方提交评审报告。
7月29日,买方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同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8月1日,A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理由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资格不合法,财政部门受理。
问题引出
1.中标公告发布后能否投诉招标文件?
2.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权益受损吗?
专家点评
1.A公司的投诉时间不超过法定时限。
供应商能否投诉招标文件,一是看是否受到法律质疑,二是看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质疑招标文件,但投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让我们计算一下。
A公司于2016年7月8日购买招标文件,质疑期为7个工作日,应截止7月19日,A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质疑期的最后一天提出质疑。答复期也为7个工作日,到期日为7月28日。投诉期为15个工作日,截止日期为8月18日。
也就是说,无论中标公告是否发布,A公司最迟可于2016年8月18日向财政部门投诉招标文件。在这种情况下,A该公司于8月1日提出投诉,从法定限来看,符合规定。
2.A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权益受损吗?
作者认为,当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只要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不要求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供应商认为理解释和解释权益损害,不得滥用质疑权。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形式有很多。具体来说,在本案中,由于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违法,如果财政部门因举报等事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中标人的权益确实受到损害。另外,供应商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条款也合情合理。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其权益仍受到损害,可以提出质疑。
3.A公司得知招标文件投诉未中标是合法的,但不合理。
A虽然公司在得知未中标后投诉招标文件是合法的,但作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供应商可以根据中标结果操纵采购活动向有利方向发展向发展不投诉,不投诉,使评价结果失去确定性,严重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本案例中,A购买招标文件后,公司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但A公司没有积极保护其权利,而是在质疑期的最后一天提出质疑,涉嫌故意延长投诉期限。收到质疑答复后,A该公司没有及时投诉,而是在得知其未中标的第二天投诉,主观上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得知中标结果后允许供应商投诉招标文件是不合理的。
4.如何避免类似情况?
首先,招标文件应从源头上审查。供应商提出质疑时,虽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但不能滥用质疑权,必须合理解释。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违法条款,供应商将无法质疑招标文件。买方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谁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作者建议买方提出采购要求,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编制。总的来说,代理机构比买方更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使招标文件更加标准化。如果买方坚持增加的条款确实涉嫌违法,代理机构应建议其改正,必要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虽然采购人有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但代理机构还是应当坚持原则,增强“谁编制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避免招标文件违法。
其次,要从制度上进行控制。虽然供应商在得知招标文件未中标后投诉是不合理的,但毕竟是合法的。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供应商想投诉招标文件,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提出。以本案为例,A公司最迟可以在2016年7月8日购买招标文件,最迟可以在7月19日提出质疑。即使当天回复,答复期满仍为7月28日,投诉截止日期为8月18日,与法律规定的最早投标截止日期(2016年7月21日)相差甚远。因此,笔者建议将投诉期限的规定修改为如果供应商对买方和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将供应商投诉期的起始时间从答复期满后改为收到答复之日,将15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可以促进质疑供应商积极维权,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率,也可以避免供应商在得知未中标后投诉招标文件。质疑供应商在收到答复之日是否满意,将15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不会侵犯供应商的投诉权。根据现行规定,财政部门通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的,投诉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对买方和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A假设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2016年7月21日)回复,一天(2016年7月21日)回复,最新投诉时间为8月1日。根据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评审报告,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
最后,供应商应提高诚信意识,注重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法律漏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有关各方需要共同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法规链接
第五十二条 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中标、交易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质疑买方。
第五十三条 买方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如果买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买方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应商对买方和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买方或采购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差异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建议其改正。买方拒绝改正的,采购机构应当向买方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财政部关于投诉人在政府采购中重新投诉后确认投诉时间的批复》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财政部门通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的,投诉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时间;投诉人重新投诉并符合其他投诉条件的,投诉受理时间为财政部门收到内容符合规定的投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