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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期,客户流量和已经成为互联网公司市场竞争关键,新之间的竞争个人行为还在总流量市场竞争环节中问世。3月29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开审判裁定了一起一个新的不公平竞争纠纷案。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因盗取别人网站数据信息而判刑赔付105万余元,并编造服务内容具体内容。
原告北京市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其网站大多为车辆顾客投诉服务项目。用户在网站递交汽车质量问题投诉后,网站将联络汽车企业并催促处理。
2021年6月,原告发觉,被告北京某企业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多条顾客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标注的信息相同或者类似,投诉时间迟于或相当于原告网站里的时间。自2015年至今,被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总数已超11万,但绝大部分投诉进度为结论财务审计或单位解决,没完成。
原告觉得,被告将原告网站的投诉信息拷贝为本身排水管道,虚构的投诉总数与处理进展形成了虚假广告和知识产权侵权,所以需要赔付105万元财产损失和有效开支。
由于被告无法递交投诉信息的有效由来,都未能有效表述相同或者相似的投诉信息,法院觉得被告应用原告网站5万多个投诉信息,实质上不正当手段应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信息为自己的行为,给原告导致直接损失,可用不正当竞争法方法的一般规定。
除此之外,被告则在网站上编造投诉的总数与处理进度非常容易解其网站的经营规模、知名度和服务水平,也组成虚假广告的不公平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终止不公平竞争,澄清事实,并赔付原告105万余元。
向阳法院提示,互联网公司依据长期性经营搜集、梳理或激励消费者积极上传至其网站的信息信息,能够作为其积累下来的业务流程资源与渠道优势,其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当互联网运营商应用别人收集搜集的信息时,她们需要考虑信息使用者、信息收藏者和信息使用人间的利益平衡,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别人的危害,不然他可能会遭受不正当竞争法方法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