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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的特殊性

奇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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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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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类型宏观-合同程序中观-合同形式微观-合同条款从法律或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来看,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与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相当相似。因此,本文主要解释了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其他方面仍可参考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宏观 合同类型

1.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着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即《合同法》“技术合同”一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参照技术合同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实际上是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许多技术开发或多或少包括软件开发。

这意味着,如果软件开发因技术困难而失败,如果没有特别协议,受托人可以要求客户支付合理的费用(分担风险)[1]根据合同第858条。如果客户不想这样做,则应在合同中作出特别协议。

在条款结构方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与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一些软件开发合同直接使用科技部2001年发布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版本,但具体内容是为软件项目开发的,也可以。

2.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和合同。

典型的合同是提供实物成果的合同,但提供无形服务和智能成果的服务合同也可以视为合同。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些判断软件开发属于合同[2],一些判断不属于合同,但可以参照合同的规定,然后适用任何终止[3],有些判断既不属于合同承认任何终止[4]。

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来看,值得注意的是,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也可能包含客户的任意终止权。即使存在争议,也应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提前处理。

3.实际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有时会支持销售、租赁、许可等服务合同类型。

此时,相当于各类合同的组装。相关合同类型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于法律。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来看,也应结合各类合同起草审查的相应要点进行处理。

宏观 合同程序

1.作权登记软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定,软件作权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计算机软件作权登记。这种登记可以作为权利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涉及作权的手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产品上签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然而,这种登记并不影响作权相关合同的生效,也与作权的产生无直接关系。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一般不需要就此达成特别协议(约定权利所有权和提供源代码)。

2.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软件委托开发合同001年发布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版本。

中观 合同形式

1.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开发合同可能简单或复杂。

实际上,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能是微信小程序开发,金额只有几万元,也可能是涉及数百万元的大型软件开发。前者可以简单到一两页,后者需要非常详细。

2.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具体功能要求和开发进度更适合单独附件。

通用合同模板可用于经常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 配合专用附件,专用附件用于说明不同软件的具体开发需求,使签订合同更加方便。

3.软件委托开发合同通常需要支持保密协议,可以要求受托人参与项目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4.软件开发也经常采用类似的合同 订单模式。

此时,需要在合同中设立双方联系人,明确双方联系人签署并确认开发项目的增减和费用调整。因此,有必要设计一个简单但清晰的开发需求变更表。

微观 合同条款

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在微观条款结构和关键条款上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非常相似,但具体内容是围绕软件开发的需求和进度安排设置的。这两种合同都是尽可能明确和定量的定量标准。

具体条款一般存在以下差异: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一般标的较大,因此条款越来越复杂,而小型软件开发合同条款可以简单得多,抓住重点。

2.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的权利一般归委托人所有。

但是,也有基于受托人自有软件和适当定制组件的开发模式。合同中应明确哪些部分的知识产权仍属于受托人,但许可委托人使用(许可期限、许可范围等)。

受托人一般承担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开发失败的风险。

如果软件开发失败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委托人无需支付费用。

这主要是因为软件开发比一般技术开发难度低,受托人更有预见性。如果软件开发非常困难,可能无法实现,双方可以同意分担风险(即当开发失败时,客户仍需支付部分费用)。

4.软件交付。

在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相关纠纷中,关于软件开发成果是否交付的争议较多,双方对软件是否交付存在争议。但从根本上说,这是可以提前避免的。软件的交付比技术的交付更容易,因为软件代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完全交付。只要合同约定了客户的指定接收邮箱,受托人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付并在电子邮件中解释,以后也更容易证明。[1]可参考四川民终1340号。四川青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8)。[2]豫0191民初18205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11864号。[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粤73民初999号,京民终401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4]浙02民初365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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